依行政院主計總處111年1月11日「研商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編列與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略以,舉辦活動、說明會、園遊會,或發放各式宣傳品等非透過四大媒體辦理之宣導,與辦理產品或勞務等行銷推廣,雖非屬預算法第62條之1規範範圍,惟仍應依行政院100年1月13日訂定「政府機關政策文宣規劃執行注意事項」辦理,不得置入性行銷,並明確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名稱,至是否標示廣告由各機關自行衡酌決定。
政策及業務宣導執行簽辦表1110215
研商政策及業務宣導經費編列與執行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修正本校各類宣導及廣告行銷執行簽辦表函文
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執行原則11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