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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國外出差申請案簽文及申請出國假單是否要加會會計室 及人事室或相關單位? A:因公出國人員,請務必於出國前以簽案方式將出國地點.日期.經費來源.等.依學校行政程序簽會人事室及會計室,並奉校長核定.俾憑核銷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時之依據. 作業流程: (1)出差前--出差人員應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日數及經費來源(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出差行政費,應將預計支用額併簽報核准,並知會人事室、會計室 及總務處事務組(機票採購請依工程會96年4月23日「研商供應契約檢討會議」紀錄辦理)。
(2)出差後---機票及保險採購 如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者,請依學校採購行政程序辦理核銷,勿須填寫於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內.
4.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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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行政院主計處網站首頁上的「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使用不便問題? 答:由於該日支數額表檔案太長,使用不便,本處已在該表增列「地區索引表」及「回索引表」,使用頗為方便。 問題二:出國、返國當日,出差人員如何報支本國境內「機關駐地」與「國際機場」間之交通費疑義? 答:比照國內出差報支交通費之規定辦理,除搭飛機應檢據外,餘免檢據,均填在「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交通費報支。 問題三:日本的淡路島、馬來西亞的吉隆坡日支數額是否有誤疑義? 答:本次所訂生活費日支數額,係參照美國國務院2000年5月1日所訂美國官員國外出差之日支數額辦理。其中美國國務院所訂淡路島為520美元(比「東京」316美元還高),吉隆坡為106美元(比「其他」110美元還低),經查無誤。 問題四:簡任第十、十一職等人員於航程四小時以上,得乘坐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其航程如何計算疑義? 答:以航空公司之預計起飛、降落時刻表計算,不著陸飛行在四小時以上者,或中途雖有著陸(僅為載客、轉機、加油或其他因素停留,出差人員並未入境),但各段之飛行時間合計在四小時以上者,即可全程(自起飛地至目的地)搭乘商務或相當之座(艙)位。 問題五:到蒙古出差,其日支數額如何計算疑義? 答:按中國大陸之「其他」136美元報支。 問題六:到國外出差前沒有結匯,而係用金融卡刷卡付費,其匯率如何計算疑義? 答:仍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請參考「工商時報」金融行情表。 問題七:在國外之租車費能否報支疑義? 答:租車費應由禮品及交際費項下(應檢據)或雜費項下(免檢據)支應,不得列為「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但中央各機關人員如於出國前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或各地方機關人員於出國前報經各該地方政府專案核准者,得列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之交通費報支。另為考量組團出國人員行程之便捷性,如經各該機關評估長途租車費確較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支出總額具經濟效益,可由出差人員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最高等次票價範圍內,以租車方式辦理,亦列在「長途大眾陸運工具」報支。 問題八:關於駐外人員出差得否比照本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幣六百元,並免檢據疑義? 答:依本要點第十點規定:「調用駐外人員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內者,其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二十報支。如有必要住宿旅館者,除依第八點規定者外,其住宿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報支。如出差於駐在地區(城市)範圍以外,當日不能往返而有留宿必要者,除交通費按實報支外,其生活費按實際日數全額報支。但最後一日之生活費應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茲以調用駐外人員在該國出差,該駐外人員並未自該國出國,爰不得報支本要點第十六點所規定之雜費。至於駐外人員依本要點第二十點規定赴駐在地以外國家出差者,因該駐外人員已自該國出國,故得報支本要點第十六點所規定之雜費。惟該駐外人員如係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國者,仍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另有關駐外人員得報支雜費時,仍應按每人每日報支新臺幣六百元,至其匯率之換算,因各國情況不同,為資簡化,得由駐外人員檢附相關匯率換算資料逕予辦理。 問題九:本要點第十四點所稱「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定之」,請問,行政院另定否? 答:本要點訂定目的之一,即在將現行相關之行政規定予以蒐錄,俾使要點更具完整性。有關保險項目及保額部分,行政院已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台八十七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規定,亦即出國人員應向中央信託局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等六項,詳情請見001923-87.jpg、保險契約p1.jpg及保險契約p2.jpg三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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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94年1月版(NO.58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二則 Q:請問至國外參加研習訓練未滿15日,當地訓練機構「供宿不供膳」,但發給現金津貼者,其日支生活費之膳食費與零用費等應如何報支? A: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備註1.規定,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7點第1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1折、4折、7折支給。 二、本案至國外參加研習訓練未滿15日,當地訓練機構除「供宿不供膳」外,另有發給現金津貼,當事人自當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本誠信原則檢具證明文件提出,不得重複申領。故應請當事人確認該現金津貼之性質,其中:(一)如該現金津貼係含膳食費及零用費,因實質上形同已供膳宿及零用費,僅得補足該現金津貼未達生活費數額百分之四十之膳食費及零用費差額。(二)如該現金津貼僅含膳食費,因屬已供膳宿,僅得報支生活費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及補足現金津貼未達生活費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差額。(三)如該現金津貼僅含零用費,因屬供宿不供膳,僅得報支生活費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及補足生活費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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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94年9月版(NO.59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2則 Q:請問因公出國若機場離目的地距離遙遠,可否報支在國外所搭乘之計程車、租車或鐵、公路等交通工具之交通費?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意旨,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及交際費或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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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94年10月版(NO.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3則 Q:本單位近日結報赴美國棕櫚泉(palm spring)國外旅費結報,因表列美國並無棕櫚泉,請問是應依表列美國其他地區US$108元列計,亦或以附註所說明之未表列地區可比照最近地區支給,而以洛杉磯US$186辦理結報?
A:查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係由外交部參據我駐美單位所提供美國各地區(城市)食宿費用之資料後,由行政院參考該部意見編製的。有關美國本土地區部分,依現行規定,所詢美國棕櫚泉(Palm
Spring),因係未列日支數額之城市,僅能按「其他」地區報支108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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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月刊
NO.583/2004.7) Q:請問薦任級以下人員赴國外出差,其乘座「豪華經濟艙」者,是否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乘坐「經濟座(艙)位」之規定?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規定:「簡任第十職等、第十一職等人員 於航程未達四小時者及薦任級以下人員,乘坐經濟座(艙)位。」,此所謂之經濟座(艙)位係指飛機(或船舶)內最低價格之座(艙)位。故薦任級以下人員赴國外出差並無得乘坐「豪華經濟艙」之規定,其乘座「豪華經濟艙」者僅得以「經濟艙」之價格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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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6/2003.12) Q:請問赴國外出差,若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 A:「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出差由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來源提供膳宿或現金津貼者,其生活費依下列規定報支:供膳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之十之零用費。 供膳不供宿,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地 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六十之住宿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
供宿不供膳,且無其他現金津貼或現金津貼未達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者,得按日報支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並得按日報支或補足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本案國外出差旅費,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一節,上開規定並未予明訂。另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比照上開規定,如對方供應膳食一餐者,仍可報支膳費全額;對方供應膳食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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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主計月刊
NO.575/2003.11) Q:請問若於8月10日出差至美國並於8月18日搭機由美國返台,因國際換日線的關係回國時間為8月19日,生活費最後一日的四折是計算至8月18日(登機時間)抑或是8月19日(抵台時間)?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規定:「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 及日數 ;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第九點第二項規定:「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 在交通工具歇 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百分之四十報支。」;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出差人員報支出差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除調用之駐外人員外,應以本國
日期、 時間計算。」。本案來函所舉之例,返國抵台之日為8月19日,若該日是上開第三點機關首長核准出差日數之最後一日,則8月19日應支四折;若8月18日是上開第三點機關首長核准出差日數之最 後一日,則8月18日應支四折,8月19日不得報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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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95年8月版(NO60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4則 Q:請問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僱用之約僱人員,是否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得報支國外出差旅費之適用對象? A: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其中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所定,「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1至第14職等」之人員,並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至於各機關之工友及約聘(僱)人員,均非屬上開公務人員。至來函所詢,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所僱用之約僱人員,因相當於委任人員,可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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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主計處93.12.3處忠字第0930007625號函) Q1:至國外參加研習訓練未滿15日,當地訓練機構「供宿不供膳」,但發給現金津貼者,其日支生活費之膳食費與零用費之報支?
A: 1.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備註1.規定,出國期間在15日以內者,每日按「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7點第1項由行政院另定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全額支給。但有供膳宿、供宿不供膳、供膳不供宿情形者,分別按原支數之1折、4折、7折支給。 2.本案至國外參加研習訓練未滿15日,當地訓練機構除「供宿不供膳」外,另有發給現金津貼,當事人自當依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執行之權責分工表規定,本誠信原則檢具證明文件提出,不得重複申領。故應請當事人確認該現金津貼之性質,其中:(一)如該現金津貼係含膳食費及零用費,因實質上形同已供膳宿及零用費,僅得補足該現金津貼未達生活費數額百分之四十之膳食費及零用費差額。(二)如該現金津貼僅含膳食費,因屬已供膳宿,僅得報支生活費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及補足現金津貼未達生活費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差額。(三)如該現金津貼僅含零用費,因屬供宿不供膳,僅得報支生活費數額百分之三十之膳食費,及補足生活費數額百分之十之零用費差額。
(92年12月版#57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2:請問赴國外出差,若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
A:本案國外出差旅費,對方供應膳食一餐或二餐,其膳食費如何計算一節,「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並未予明訂。另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膳雜費依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數額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故比照上開規定,如對方供應膳食一餐者,仍可報支膳費全額;對方供應膳食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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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2月版#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因公出國考察,禮品費及交際費等相關經費報之事項
A: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5點規定略以,出差率團人員職務在司長級以上者,得按一定數額支給禮品及交際費,並得在其三分之一範圍內,以領據報支,餘應檢附原始單據報支;團員總人數超過6人者,禮品及交際費除按前項規定數額支給外,第7人以上得由率團人員按每人每日新臺幣6百元加計,檢據報支。部會首長以上人員率團出差,執行第2點第1款至第3款之任務之一,且因連續訪問多數國家,或任務特別重要,經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其禮品及交際費之支給,不受前2項規定之限制。另同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前點司長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幣6百元,並免檢據。綜上,禮品費部分原則免加註受贈對象;受贈對象並無條件限制;三分之一以領據報支部分得免列出受贈對象及禮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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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8月版#59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機關之工友及技工得否以預算內之國外出差旅費出國考察?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出差至國外各地區,其出差旅費之報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其中所稱之公務人員,係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所定「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1至第14職等」之人員。至於各機關之工友及技工,均非屬上開公務人員。因機關工友及技工係屬執行機關內部事務工作而設置,不宜派遣出國隨團協助打點雜務,亦無法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國外出差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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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版#58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參加國際性協會年會之三天訓練課程得否報支其報名費?
A:各機關執行因公出國案件,事先均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編審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之規定,編製年度派員出國計畫,而經核准之出國計畫內容,即為報支各項費用之依據。本案所詢之報名費,如屬赴國外出差性質,自可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於行政費內報支;如屬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性質,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之規定,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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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年10月版#58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國外出差人員之保險項目及保額?
A: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4點規定:「出差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其保險之項目及保額,由行政院另訂之。」該要點有關保險項目及保額部分,行政院已於87年3月23日以台87人政給字第001923號函規定,亦即出國人員應向中央信託局投保綜合保險新台幣400萬元,保險項目包括意外死亡、意外殘廢、意外傷害醫療、航空旅行、疾病住院醫療及兵災保險(中東地區、薩爾瓦多及瓜地馬拉兩國,或其他有戰爭危險需要加保兵災保險之地區)等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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