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會 計 事 務 問 答 集 (Q&A) 

 

1

Q:請問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機票及膳宿等項目委由旅行社代辦者,應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A:行政院主計處曾於90112日以台90處會三字第00442號函示,機關因公務派員出國,其以機關名義辦理者,機票及膳宿等項目之委由旅行社代辦,均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其由機關人員自理,並依國外出差旅費規則(現修正為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者,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復以965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204030號函示,2員以上之機關人員公務出國前往同一目的地,不論是否搭乘同一班機,如以個人名義委託旅行社代為採購國際機票,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個別報支者,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惟如以機關名義合併採購較具採購效益者,不以由機關人員個別辦理為限。故各機關應視業務實況需要,依上開函釋規定本於權責處理。

 

2

Q:請問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為配合會議時間,直接從住所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其費用較從工作所在地搭乘高鐵至出差地為高時,得否報支住所地至工作所在地之高鐵車費?

A:一、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第17點規定,公營事業機構員工之出差,準用該要點之規定。

二、公營事業員工出差係由各該事業機構派遣,依上開規定意旨,其出差應由工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並以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本案員工住所地若較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工作所在地至出差地間之交通費。

 

 

 

Q:有關出差,駕駛自用汽車至無客運汽車可達,但有火車直達通行之地區,如何報支交通費?

A:中華民國9666日行政院主計處處忠字第0960003259號書函
主旨:有關奉派出差,駕駛自用汽車至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直達,但有火車直達
            
通行之地區,可否改以同路段通行之火車最高票價報支交通費一案,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518日屏府主總會字第0960097276號函。
            
   
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
            
用汽()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
            
支。」第3點及第13點規定,出差儘量利用便捷交通工具縮短行程,旅
            
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以最直接、省時及最節省方式為。本案自行
            
駕駛自用汽車,如無相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票價可資比照,可依照前述
            
規定意旨,參照最鄰近地區公民營客運汽車之票價及里程,以最直接、省
            
時及最節省方式,訂定各路段報支交通費之數額或每單位里程報支交通費
            
數額,供報支交通費依據,不得以現有客運班車繞道費時且分段併計增加
            
經費之方式計算

Q:請問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承首長之命,代表首長出席公祭場合,可否報支差旅費?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所定,旅費係處理經常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基於參加公祭非屬處理公務,亦非屬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故無論職務身分,參加公祭均非公差性質,自不宜報支差旅費(964月版(NO61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請問本機關因承接上級機關之補助計畫,爰僱用專任助理及管理師等臨時人員以執行該項專業計畫,於該等人員洽中央機關開會或接受專業訓練時,得否比照公務人員報支出差旅費?

A:查行政院主計處9515日處忠六字第0950000099A號書函規定,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規定,仍予維持。惟外勤工作人員,如確有出差必要時,其各項權利義務應事先妥適規劃,並以契約方式明定。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965月版(NO61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高鐵通車後,為應公務人員因公出差實際需要,行政院已於96119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60000401號函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之附表一、第4點之附表二及第5(詳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刊登9511月版(NO611)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請問本機關因基於財力考量及預算控管等因素,經機關首長核定於「加強內部審核實施要點」中,自行從嚴訂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標準,是否有適法性問題?

A:查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及第17點規定,該要點規範對象為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至地方政府機關員工僅係準用該要點之規定,爰地方政府各機關自可審酌財力、業務需要等因素,參照上開要點規定,並在不超過該要點規範範圍內,自訂相關報支規定。貴機關所自訂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範若未逾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規定之報支標準,自無適法性問題。

Q:請問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為配合公務人員每人每年30小時最低學習時數之規定及擴大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機會,舉辦各項講習、研習會,由有興趣同仁自行上網報名,是否適用「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4點「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得予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1/2支給膳費?

A:查「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4點規定,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可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其中「奉派」,係指經各機關依相關行政程序決定後指派之人員,故自行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研習或講習會者,因非屬上開經各機關指派之人員,不宜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Q:請問差旅費 報支標準為何?

A:1.請參酌下列所屬職務列等報支差旅費(如不清楚自己的職務等級,請洽人事室)

職 務 等 級

交通費

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1/2列支

膳雜費

參加研習、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明會等支領膳費標準                                               供膳二餐         未供膳或一餐

特任級

  實

二、○○○

六五○

       0        325

簡  任  級

核 實

一、六○○

五五○

0

275

薦任級以下人員

核 實

一、四○○

五○○

0

250

技工、司機、工友及學生(兼任助理為學生身分者)

核 實

一、二○○

四五○

0

225

 

交通費搭乘飛機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之首長.副首長及其所屬一級機關之首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搭乘經濟艙,並均應檢據核實列支.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核實開支.

本校短程出差地點及支領差旅費標準如下:

 

出差地點

支領標準

出差地點距離本校五公里以內者

不支給

桃園縣:龜山鄉、蘆竹鄉、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八德市

台北縣:林口鄉、泰山鄉、新莊市、樹林市、鶯歌鎮、五股鄉、蘆洲市、三重市、板橋市、土城市、中和市、永和市

台北市

依國內出差旅費膳雜費標準報支,不另支給交通費。

 

 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或講習及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二分之一支給膳費。研習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再支給膳費

 

 

 

刊登9510月版(NO61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Q:請問本機關附設老人大學的志工,前往30公里以外地點輔導社教工作,得否支領差旅費?

 

A:關於志工可否報支差旅費一節,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又行政院主計處91729日處忠字第091005292號函釋,按日計資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自不得報支旅費。故依上開規定意旨,志工既非機關員工,且非屬外聘專家學者性質,自不宜派遣公差,並支領差旅費。

 

 

Q:請問機關人員自行參加訓練可否支領交通費?

 

A: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1項對「訓練」之定義為:「指為因應業務需要,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由各機關(構)學校主動提供特定知識與技能之過程」,故自行參加訓練,不宜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支領交通費。

Q:請問國內出差申請案簽文及國內出差申請表是 否加會會計室?

A:本校自94年10月18日起前述表單均請免會會計室.

Q:請問國內出差旅費報銷是否要使用網路請購系統登錄?

A:請上網路請購系統-手簽公文登錄,並將請購案號登錄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上.

刊登921月版(NO56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二則

Q:目前公務人員出差係以實報實銷方式取得交通及住宿單據核銷,出發點是相當正確,惟近年來社會不斷改變,異業結盟日多,例如航空公司加飯店住宿的優惠價格,遠比由公務人員依現行規定自購機票(或火車票)及找尋飯店住宿更可節省公帑,惟在會計單位保守觀念下,仍不得以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來核銷。以北高線為例:自購來回機票4,180元,投宿(台北)飯店雙人房一般均價為3,300元以上,單人房也要2,200元以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委外之福華飯店單人房也要1,400元,機票及住宿就要5,580元,但購買網路旅行社之異業結盟機票加住宿只要4,400元左右。試想,可為國家節省大量公帑並可提高公務人員住宿品質,何樂不為?會計單位為何一定要堅持己見,頑固不化。

 

A:有關國內出差交通及住宿費單據之核銷,會計單位仍不得以旅行社之代收轉付收據核銷一節,經查審計部已於8974日以台審部壹字第893344號函同意,旅行業者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旅遊活動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另「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六點亦規定,代收轉付收據可作為機票費用報支之單據,因此,所提供之建議,原則應屬可行。茲以現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內,係分別規定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之報支數額,故尚需代收轉付收據內能明列其所涵蓋之上開費用項目及相關資料(如天數、飛機艙等)等之配合,本處將進一步研議通案處理原則,俾據以辦理。

 

第四則

Q:九十二年度預算執行要點中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出差旅費(包含臺澎金馬地區旅費、大陸地區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應按實際需要依規定標準覈實辦理,不得自其他用途別科目流入。」其意旨是否為二級用途別之流用限制(即業務費項下之其他二級用途別不得流出至出差旅費)?

 

A: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八點第二項規定之意旨,主要係規範各機關員工之出差,均應審慎派遣,並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覈實辦理,且為配合政府節約措施,規定各機關業務費項下所列之台澎金馬地區旅費、大陸地區旅費及國外旅費等屬「出差旅費」性質之二級用途別科目,雖可依業務實際需要相互流用,惟不得自前三科目以外之其他二級用途別科目流入。

 

刊登922月版(NO56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四則

Q:請問本機關如於行政院900115台忠授字第00516號令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範圍內修定旅費規定,是否仍需依要點第十五點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才能實施。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故貴機關若係依上開規定修訂旅費規定,應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刊登923月版(NO56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一則

Q:由於本人原任職學校與兼辦之新設立學校在同一鄉鎮,依法令規定兼辦他機關業務不能支領車馬費,亦無法請領出差費,最近因業務煩忙,常於假日到學校加班亦未領加班費,此制度顯不合理,藉此反映意見,希望能替自己和同樣處境的主計同仁爭取一份合理的兼職車馬費。

 

A:一、依人事行政局八十五年九月九日八十五局給字第三三0四四號函規定,兼職人員僅能依規定支領以「交通費」或「車馬費」名義支給兼職酬勞(現已改為交通費名義),不得再支給加班費,另據該局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九十局給字第二一三七七號函規定,兼辦他機關業務既不得支領兼職酬勞,其在兼辦機關因業務需要加班,依照規定同意支領加班費。

二、依照前述規定,未設主計人員之單位透過兼任或兼辦方式辦理,其所得支領項目有所不同,其中兼任方式除支領兼職酬勞外,不得以誤餐費及加班費等名目支給任何費用,至兼辦方式,兼辦人員依規定不得支領兼職酬勞,惟因兼辦之業務需要加班,同意另依規定支給加班費。

三、基於兼任與兼辦之職責相當,純係受限於編制表之不同而有所區別,其所得支領項目實不應有所差別,行政院主計處前已請人事行政局通盤考量,未來將再伺機反映。

 

第三則

Q:依「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第一點第六款規定:「已支領出席費者,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若已領出席費者,如係由三十公里以內前往,是否能支給其他費用,例如交通費、膳雜費等?

 

A:「統一彙整修正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第一點第六款既已限定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始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則三十公里以內自無交通費及膳雜費支給之適用。

 

刊登925月版(NO56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一則

Q:若各服務機關自行規定同仁如自行放棄調訓機關所提供之膳宿者,亦不得報支相關之膳宿費用,是否違反差旅費報支要點相關規定?

 

A:「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一點規定:「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五天者,除特殊情況外,訓練機構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若無膳宿設備者亦應洽借或委託其他訓練機關提供,並應於調訓通知內敘明屬訓練或講習性質及是否提供膳宿。」經查該點訂定之主要意旨,在於統籌運用訓練資源,撙節相關經費支出。故學員放棄膳宿登記,若仍然可向服務機關申請膳宿費用,核與上開意旨不符。因此,若各服務機關自行規定其同仁如自行放棄調訓機關所能提供之膳宿者,亦不得報支相關之膳宿費用,並無違反相關規定。

 

第三則

Q:臨時人員是否得支給差旅費、慶生禮金或禮品?如可支給,如何計支?其法令依據為何?請惠予釋疑,謝謝。

 

A:臨時人員不得派遣出差,故不得報支差旅費。但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經費進用人員可否在各該費用內報支差旅費,應依契約之規定。又臨時人員是否得支慶生禮金或禮品一節,查目前公務員工並無可支給慶生禮金之規定,僅有可致贈禮品之規定,至於禮品之形式與類別並無明文規定,另由於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中已規定,文康活動費係按預算內員工(含約聘僱人員)人數每人每年6000元計列,並不含臨時人員,故是否發給臨時人員慶生禮品,應由機關自行決定,但文康活動費則不得超支。至其相關規定請上行政院主計處網站,點選「主計法規」、「行政規則名稱及條文」、「條文」,輸入「文康活動費」查詢,及點選「解釋令函」、「歲計」,輸入「生日」查詢,並請見「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有關組織員額事項之解釋。

 

第四則

Q:依規定公務人員參加升等考試者得支給往返交通費,本機關員工參加考試院舉辦之九十二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可否比照辦理?

 

A:行政院主計處八十三年二月四日台(83)處忠字第01124號函釋略以,參加考試發給交通費者,目前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一種,其餘各院、部、會、處、局、署及所屬機關自行依權責所舉辦之考試均非在發給之列。故貴機關員工參加考試院舉辦之九十二年交通事業公路人員升資考試,依上開規定不宜支給往返交通費。

 

 

刊登926月版(NO57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一則

Q:公所村幹事服務之村里距離公所超過五公里,每天上下班均須先至公所簽到後再至服務之村上班,是否可請領出差旅費。

 

A:關於村幹事須於公所簽到後再至服務之村上班,可否請領差旅費,屬上班路程範圍問題,而非屬出差性質,故不可申領差旅費。

 

第三則

Q:一、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中段「……出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質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之規定,並未明確定訂工作時間長度及兩地公里數,核派時如何認定?

二、機關『駕駛』奉派駕公務車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其差勤應以公出或公差派遣?

 

A:一、「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中段規定:「出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質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故「出差」、「公出」應由各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以「公出」登記者,不得報支差旅費。

二、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即屬前揭應以「公出」登記之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 

 

 

刊登927月版(NO571)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三則

Q:已超過出差旅費之請領期限者,是否仍可請領出差旅費?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四點規定,出差事畢,應於十五日內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及相關書據報核,主要係為避免出差人員延遲報支差旅費,致影響機關經費之核銷,而要求出差人員於差畢儘速報支。又機關各項支出,如已取得合法憑證,且屬年度預算得支付之項目,則可依規定支付,不宜以延遲報支,而拒絕受理。故本案差旅費請儘速依相關規定報支,以免延誤經費核銷及帳務處理。

 

刊登928月版(NO57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二則

Q:有關主計月刊第七十二期主計長信箱刊登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即屬應以公出登記之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之規定,前是否業已規定有案?其規定係屬法令或行政命令?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七點規定:「出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凡屬員工因公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應以『公出』登記,不得報支差旅費。」,又差旅費係支應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實際發生之費用,並非津貼待遇性質,爰機關駕駛每日接送首長、組室主管、同仁上下班或短程運送,而離開辦公處所,即屬「公出」登記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另上開係屬新釋案例。

  

 

刊登929月版(NO57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二則

Q: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能否報支交通費?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故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自不得報支交通費。

 

第三則

Q:請問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如蘭嶼、綠島),所報支之交通費除往返飛機票或輪船票外,如因業務需要,於當地租用機車之費用,可否於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項目下檢據核銷?

 

A: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並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因業務需要,出差至離島交通不便地區,須於當地租用機車,若經事先核准,機關可本於權責在國內差旅費或其他相關科目項下支應。

 

刊登9211月版(NO57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二則

Q:公所村幹事派在離鄉公所距離30公里、車程1.5小時以上之偏遠山區之村辦公處服務。除回公所開會或洽公外,其平日上班及早、午、晚之簽到、退,皆在辦公處,並無主計月刊926月份「主計長信箱」所刊載,村幹事每天先至公所簽到後再至服務之村上班之情形。該村幹事至辦公處上班,亦未領差旅費。請問上述情形之村幹事如回公所開會或洽公可否請領出差費?又如至其他機關或地方出差,則應以辦公處或公所何者為出差之起點?

 

A:你所傳的電子郵件已收到了,有關你所提乙節,說明如次:

一、查主計月刊九十二年六月號「主計長信箱」所刊載個案,該村幹事每日上班須先至公所簽到,再至服務之村上班,下班亦然,因其服務之村距離鄉公所並不遠,僅約五公里,爰答復所詢係屬上班路程範圍問題,而非屬出差性質,故不可申領差旅費。

二、台端派駐之村辦公處為偏遠山區,距離鄉公所三十公里(車程一個半小時),且簽到、退皆在村辦公處,回公所開會或洽公,如貴鄉公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之規定核給公差,台端自得依該要點規定報支各項差旅費。

三、又台端上班地點及簽到、退皆在村辦公處,如至其他機關或地方出差,應可以村辦公處所為出差起點。

     

◎第五則

Q:機關於本()縣市風景區舉辦聯繫會、研討會或各項會議,並於會後以訂席方式敘餐,於執行上是否符合規定,陳請釋示。

 

A:一、依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院授人考字第0九一0二00一六0函規定,為落實「行政團隊公約」,力行簡樸節約生活,避免浪費公帑,減省開支,各機關之會議應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不得供應點心、水果,超過用餐時間時,始得由機關提供便當。

二、貴機關舉辦各項會議,宜依照上開院函之規定辦理。

 

刊登9212月版(NO57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二則

Q:請問機關首長赴金門、馬祖開會,為節省公帑,委由旅行社代購機票、住宿,該如何核銷?

 

A:關於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核銷一節,經查審計部於8974日以台審部壹字第893344號函同意,旅行業者接受政府機關團體委託辦理各項活動所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為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所稱之原始憑證,故所詢之機關首長出差委由旅行社代購機票、住宿,如係以機關名義透過採購程序委託辦理,依上開規定代收轉付收據可辦理核銷。

          

◎第五則

Q:請問受訓職務之職務代理人已支兼職交通費,被代理人是否得於受訓期間之週休二日因處理緊急公務,報支加班費或補休以及支領往返交通費。

 

A:「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三點規定:「參加一週以上之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訓練機構未提供膳宿,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及住宿者,可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膳宿費用;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請受訓人員返回服務機關處理者,始得報支往返交通費。」。本案被代理人受訓,於受訓期間之週休二日返校加班處理緊急公務,依上開規定,得報支往返交通費。

 

刊登931月版(NO57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二則

Q:請問如於下班後因業務需要前往出差地點,則當日能否支領膳雜費?又出差期間如因急要公務返回機關地,例如某日11:40返抵機關處理公務,並於當日18:00離開機關接續出差行程,則當日可否支領膳雜費?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十一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半日之公差,其膳雜費得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一報支,又差旅費係支應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必要費用,故所詢有關下班後才開始出差行程或出差期間因急要公務返回機關處理後,並於當日重返出差地,則當日可否支領膳雜費一節,貴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在該要點規定範圍內核酌辦理。

 

第三則

Q:公所村幹事若上班簽到、簽退均在各村辦公處,而因公務需至鄉公所開會、訓練或辦理公務等事項時,是否可由村辦公處之事務費申領出差旅費?若可,申請旅費是否有路程之限制?

 

A:有關鄉公所村幹事若上班簽到、簽退均在各村辦公處,而因公務需至鄉公所開會、訓練或辦理公務等事項時,是否可由村辦公處之事務費申領出差旅費乙節,如村幹事派駐之村辦公處為偏遠地區,與鄉公所有一定程度距離,其簽到、簽退皆在村辦公處,村幹事回鄉公所開會、訓練或洽公,如該鄉公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三點:「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規定核給村幹事公差,村幹事自得依該要點規定報支各項差旅費,並於鄉公所年度預算項下支應;另查上揭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九點規定略以:「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或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及依同要點第十六點規定略以:「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員工之出差,準用本要點之規定」。基此,本案有關申請旅費是否有里程限制,貴公所可參考上揭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自訂相關規定以為規範。

 

第四則

Q:因機關性質特殊,故每日均排定有內外勤(外勤主要工作即為隨時出外勘驗)人員值勤,依主計處七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臺(七八)處忠字第○四四○○號函說明二:•••(夜)勤務工作,其值勤費不應支領。惟實務上外勤人員其主要勤務即是外出執行勤務,且值勤期間係超過下班時間,要求其按前函解釋支領出差費而非值勤費似乎不甚合理。

 

A:公務人員如因執行公務奉派出差,其所支領之旅費,係支應出差所需各項費用,與依規定值勤支領之值勤費性質不同,故本處七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台(七八)處忠字第四四號函釋:「關於公務人員於輪值日(夜)勤時間內,如再奉派出差,以出差時間內不能同時執行值日(夜)勤務工作,其值勤費自不應支領。」,並無不當。如因公外出係依規定執行非屬出差性質之值勤業務,則應依機關相關規定支領值勤費,而非報支差旅費。  

 

刊登932月版(NO57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一則

Q:請問參加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人員,訓練機構有提供膳宿,參訓人員因家住鄰近地區,每週一至週五早、晚餐及住宿均自理,訓練機構亦提出其未用餐及住宿之證明,該員可否請領週一至週五之膳費及往返交通費?

 

A:所詢受訓補助問題,因訓練機構有提供膳宿,參訓人員家住鄰近地區,每週一至週五早、晚餐及住宿均自理,雖訓練機構亦提出其未用餐及住宿之證明,該員仍不得請領週一至週五之膳宿費用;另有關其每日往返之交通費得否報支一節,本處已作成如下通案解釋。

文字方塊: 行政院主計處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發文字號:處忠字第 0930000008號
主旨:關於訓練機構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者,其受訓補助報支疑義一案,釋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業經行政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台九十忠授字第0六八五一號函訂定,合先敘明。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在調查受訓人員之膳宿需求時,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自不得向服務機關請領膳宿費用,至於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第二則

Q:請問若以旅行社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報支一天差旅費,而該收據為各大航空公司促銷之機加酒套裝行程5,000元,且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應如何報支?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交通費及住宿費各有報支數額標準之規定,必須分開列支俾以審核,故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如無法區分機票與住宿金額,依上開規定尚不可核銷。爰本案應請該旅行業者於收據上明列機票與住宿金額,俾據以辦理核銷。

 

刊登933月版(NO57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四則

Q:請問參加教育機構或學校所舉辦兩三天之研討會、講習會、說明會,於活動結束後並有研習條註明研習時數者,如以公差參加是否還可報支雜費?

 

A: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四點規定:「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前述原則辦理。」。依來函所述,參加教育機構或學校所舉辦兩三天之研討會、講習會、說明會,活動結束後都有研習條註明研習時數,故參加人員係屬學員身分,不得報支雜費。 

 

 

刊登934月版(NO58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內容

第四則

Q:請問若居住在高雄,奉派至台北參加為期一週的訓練,並居住於受訓機關提供之宿舍,惟受訓上課與宿舍地點不同,致需另搭乘捷運前往上課之捷運交通費可否報支?其與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處忠字第0九三000000八號函規定受訓人員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二點補助受訓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往返之交通費外,餘不補助之解釋是否抵觸?

 

A:所詢奉派至外地受訓,受訓上課地點與宿舍不在同一地點,得否報支上課地點與宿舍間之捷運交通費乙節,為顧及實際需要,得比照現行上下班交通費之規定報支兩地點間公、民營汽車之交通費,惟如在原服務機關按月領有上下班交通費時,不得重領。另本處上開函釋,係基於上課地點與宿舍係在同一地點(亦即無交通費問題)所作之解釋,故所詢與上開函釋並無牴觸。

 

刊登935月版(NO581)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三則

Q:台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主動遴派進入大陸地區從事業務相關活動者,依「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以公費及公假為之。請問上開規定所敘之公費是否得以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列支?

 

A:有關所提問題中的「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內政部已於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以臺內警字第0九三00七九八九一號令修正為「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原辦法第十七條經修正為新辦法第十八條,該條第一項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經所屬機關(構)遴派進入大陸地區從事與業務相關活動者,以公費及公假為之。」,其中所稱之「公費」,應依各機關年度預算之所編「大陸地區旅費」,比照「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按「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附表二「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等有關規定辦理。

 

刊登936月版(NO58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一則

Q:請示:關於按月按日計資之臨時僱工,如機關因辦理特定活動,需彼等人員協助活動現場各項工作,是否得由機關首長簽核派遣公差,並支領差旅費案?

 

A:關於臨時人員可否派遣出差一節,依本處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處忠字第0九一00五二九二號函釋按日計資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自不得報支旅費。惟近來有部分部會及地方政府以人力不足且業務實際需要,建請放寬臨時人員不得出差之規定,本處爰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邀集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研商「各機關僱用之臨時人員派遣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相關事宜」,茲因大部分與會機關代表考量通案放寬臨時人員出差規定,恐有執行浮濫並增加財政負擔之虞,表示仍希依現行規定辦理,爰作成決議略以:上開函釋之規定,仍予維持,至於部分專案計畫依其計畫內容,確有派遣臨時人員出差或參加訓練講習之必要,由本處再行研處。故在相關規範尚未修正前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第四則

Q:請問考績晉級之差旅費差額可否追溯補發?

 

A:依本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台(七八)處忠字第0四六九六號函釋規定:「查公務人員奉派出差,依據國內(外)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報支交通、住宿、膳雜、臨時等費,係屬公費並非個人應得之待遇,不能因考績升等事後追補差額。」,故考績升等不可追溯補發差旅費差額。

 

刊登937月版(NO58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五則

Q:請問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一點第二項「調任」與第三項「赴任」之定義?

 

A:關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一點第二項規定:「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同點第三項規定:「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上開「調任」係指現職為公務人員之職務調動而言;「赴任」則係指現職為非公務人員到職而言。

 

刊登938月版(NO58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一則

Q:請問澎湖地區公務員如奉派出差或訓練講習,其因故未能持身分證搭乘飛機(如時間緊迫,身分證另辦理其他申請之用等),事後檢具全額票價之機票辦理旅費報支,得否全額核銷或僅核予八折之交通費?

 

A:關於出差因未帶身分證,而無法購買澎湖縣民優待機票,可否以購買之全額票價機票報支一節,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領有優待票而仍需全價者,補給差價。但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又該要點第十五點規定:「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故澎湖縣既有縣民搭乘飛機可享八折票價之優惠,為撙節公帑,似宜依上開第十五點規定精神另予明定具縣民身分人員搭乘飛機出差必須以澎湖縣民優待票價報支之通案規範,俾利遵循。

   

 

刊登9310月版(NO58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二則

Q:請問公務人員於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列為原告或被告,而應法院傳喚出庭,且與執行職務有關,機關核給公假出庭時,可否請領差旅費?或參照「奉派以公假登記參加屬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等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原則辦理。」請領相關之二分之一差旅費?

 

A:查考試院(四六)試祕二字第0八四二號函釋公差係由機關指派執行一定任務,另依各縣(市)地方總預算編製要點之「各縣(市)單位預算用途別科目分類表」所定,差旅費之報支係處理機關經常一般公務或實施特定工作計畫所需差旅費用,依實際需要按所定標準列支,故公務員如因公務應法院傳喚出庭,機關可本於權責核派公差,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差旅費。

 

◎第四則

Q:請問可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有關「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之規定,報支報到前一日之住宿費及膳雜費?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一點第一項規定:「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第二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按出差人員職務等級報支...。」及第九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故依上開規定如調任者之原任機關距離新任機關達六十公里以上,得報支報到前一日之住宿費及膳雜費。

 

 

第五則

Q:請問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如若駕駛公務車出差,可以報支油料、過路()、停車等費用嗎?應由出差人自差旅費報支,或由車輛管理單位統一報支?

 

A:關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五點:「如因業務需要,駕駛自用汽(機)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但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發生事故,亦不得報支公款修理。」,係僅規範駕駛自用汽(機)車者,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如因業務需要,依規定調派公務車出差,自可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惟不得再報支其他交通費用,至上開費用由出差人自差旅費報支,或由車輛管理單位統一報支,宜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刊登9311月版(NO58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四則

Q:請問臨時人員奉派參加活動,於活動結束後可否檢據核銷車資及住宿費用?

 

A:查本處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處忠字第九一○○五二九二號函釋按日計資之臨時雇工,不得派遣出差,自不得報支旅費。故依上開規定,機關僱用之臨時人員自不得派遣出差,並報支差旅費。

 

刊登9312月版(NO58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二則

Q:請問交通費中除火車票票價外,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所收取之手續費可否一併報支?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2點規定,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雜費,關於所詢鐵路局語音訂票及郵局代售火車票之手續費,應屬雜費涵蓋項目,故不可併票價報支交通費。

 

刊登942月版(NO59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五則

Q:請問員工奉派出差之地點與上下班地點有重複路段時,是該以上班地點來報支國內出差交通費?還是必須扣除重複路段後之交通費來報支?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故依上開意旨出差交通費係以機關所在地至出差地點之必經路程按實報支。

 

刊登943月版(NO591)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4

Q:請問公務人員奉派為機關之訴訟代理人(機關為原告或被告)至司法機關出庭是否亦適用「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而得報支旅費?又上開情形公務人員應申請「公假」還是「公差假」?

 

A1.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依上開規定,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故所詢奉派為機關之訴訟代理人,出差人員可依前揭要點支領差旅費。

2.另奉派外出執行公務,如須報支差旅費,當以出差登記。

 

 

刊登944月版(NO59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1

Q:請問本機關派員參加訓練,如已核給受訓前1日之半天路程假,且受訓地點已提供受訓前一晚的住宿時,得否請領2分之1膳雜費或全額膳雜費?若受訓前1日受訓員工未請路程假時,得否核給前1日之住宿費及膳雜費?又受訓地點在機關所在同一縣(市),且受訓時間在晚間及星期六、日,訓練期為二個月,訓練機關未供膳,人事已核給公假時,訓練期可否請領2分之1膳雜費?

 

A:關於機關人員參加訓練講習相關費用報支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據「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規定,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如未提供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半數支給膳費。

二、機關如核給參加訓練講習人員之公假期間,包含受訓前1日之半天路程假,則半天路程假部分,自可依上開規定,支給前述膳費之半數(即每日膳雜費之4分之1)。惟受訓人員受訓前1日如未請路程假,即受訓前1日非屬經服務機關核准之行程期間,自不得報支住宿費及膳費。

三、至有關機關人員登記公假,於晚間及星期六、日參加訓練講習,如訓練機關未供膳者,得否報支膳費一節,則應由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依前述規定,衡酌實際情況自行核處。

 

◎第3

Q:請問機關舉辦業務研討觀摩或業務連繫,相關活動經費支出,部分以取具之發票或收據核銷,部分以各參加人員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充當原始支出憑證列報,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A:各機關辦理訓練或講習,其期間超過5天者,除特殊情況外,應提供學員必要之膳宿,其相關經費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結報。惟訓練機關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在不重複支給原則下,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規定,支給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2分之1支給膳費。 

 

 

刊登945月版(NO59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2

Q:請問出差天數經首長核定為1.5天,其膳雜費應以1.5天或2天計算?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有關膳雜費報支數額係以每日為單位,如奉派1.5天之公差,其中0.5日之膳雜費應按每日規定數額2分之1報支。 

6

Q: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規定:中央政府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請問調任與赴任如何認定?

 

A:關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第2項規定:「調任視同出差,其旅費在新任機關報支。」同點第3項規定:「赴任人員由任職機關補助其交通費。」,上開「調任」係指現職為公務人員之職務調動而言;「赴任」則係指現職為非公務人員到職而言。

 

刊登946月版(NO594)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1

Q:請問因公奉派出差搭乘火車,因購票時欲搭車種已無座位,致分購高雄至彰化無座位車票票價432元、彰化至台北同車次有座位車票票價416元,兩張合計實支848元,超出高雄至台北同路段直線票價〈845元〉3元時,得否以848元結報?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1項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各種交通工具等費,故其報支自應依核定行程直達票價列支。

 

2

Q:請問因業務需要搭乘飛機前往金門出差,往返行程應核給幾天?

 

A:關於因業務需要前往金門,往返行程應核給幾天乙節,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故應由各機關視其業務及行程實際需要,依上開規定核實認定。

 

4

Q:請問本機關委託旅行社辦理員工自強康樂活動赴外地往返旅遊,由本機關職員擔任領隊及相關工作人員,可否報支差旅費?

 

A:機關辦理自強活動,隨團協辦相關業務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如仍另有派員之必要,且屬公差性質,自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出差旅費,惟活動行程中如已提供必要之交通及膳宿,則不得再重複支領。

 

刊登947月版(NO59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2

Q:請問服勤於離島地區之文化服務替代役役男之休假交通補助費,如預算許可,可否全額由公款支付替代役男往返台灣之飛機票費用,而不受行政院90731日台90內字第039149號函復本部90612日台(90)內役字第9079204號函略以:「服勤於離外島之替代役役男休假時交通補助費所需經費本使用者付費原則,由各用人機關核實列支」暨行政院主計處901012日台90處忠1字第07838號函略以:「按使用者付費原則應由服勤單位編列預算補貼」,替代役役男每服勤3個月,補助休假往返所需,機、船(經濟艙、座)軍人優惠票價之半額(若該通路無軍人優待價,則以一般旅客票價計之),惟役期內最高以補助7次為限之限制?

 

A:查行政院90731日台90內字第039149號函規定,對於分發至離島及外島地區服勤之替代役役男,於服勤滿3個月,給予1次往返搭乘民航飛機或輪船之軍人優惠票價半數補助,法定役期期間最高補助7次為限。故各用人機關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不得再額外給予補助。

 

◎第3

Q:請問個人進修參加一般民間研究所、軍方研究所、國管班、戰略班、正規班等考試是否可以列支差旅費?如不能列支差旅費,是否可以使用公家機關與台鐵、國光客運等民營交通業者簽約之各式換票證?又人員出差時如遇隔日會議時間較早,至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00~4:00,是否可以投宿休息?其住宿單據是否可以列支差旅住宿費?

 

A:一、關於個人進修可否列支差旅費及使用換票證問題,查目前參加各類考試得比照支領交通費,僅限於考試院主辦之「中央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升等考試」1種,個人進修參加考試等均不得報支,是以機關與交通業者簽約之各式換票證,機關有補助經費者亦不應使用。

二、關於抵達出差地為凌晨1:00~4:00可否投宿並支領住宿費問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公差之派遣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及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可報支住宿費。故住宿費之報支,應視其奉准差假期間,如有跨越兩日,並有住宿事實者,自可依上開要點之規定報支。

 

◎第5

Q:請問上班機關所在地在嘉義,住所地在台中,通勤上下班,如奉派到台中或高雄受訓時其交通費應如何計算?

 

A: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及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以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故出差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點。本案住所地(台中)若較機關所在地(嘉義)至出差地(高雄)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嘉義至高雄間之交通費;至受訓地為台中時,由住所前往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受訓人選擇由住所出發,實際若不發生交通費用,則不再報支。

 

刊登948月版(NO596)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2

Q:本人因公務至南投中興新村開會1天,回程時至新竹過夜且領有住宿飯店開立之發票,請問本人所住宿地點雖非開會地點,但為回宜蘭必經之路,可否支領全額住宿費用?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60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第3點第2項規定:「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1日為原則。」第13點前段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故第9點所謂「在出差地區有住宿事實者」,其所指之出差地區即指出差之目的地。惟在原核定出差往返行程期間內如有住宿需要者,尚包含經過地。

 

◎第3

Q:本單位主管為力求員工出差旅費報銷達到核實列報目的,近日要求員工凡是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應於出差旅費報告表備註欄註明住宿地點。由於有部分員工因出差地點適巧有親朋好友居住該地點,基於有段時間未見面想順道前往拜訪敘敘舊,盛情難卻下而應允住宿該親戚朋友家,確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之事實,惟因無法檢據而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於報銷時,單位主管要求應於出差旅費報告表備註欄註明住宿地點。其用意原無可厚非,惟作法上是否有相關規定之依據基礎?宜或不宜如此要求員工註明住宿地點?

 

A:關於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未能檢據者,其住宿費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單位主管要求於出差旅費報告表註明住宿地點是否適宜乙節,以機關就其業務考量,而另有相關規定時,自依其規定辦理。

 

刊登949月版(NO59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1

Q:請問於辦公時間內代表機關參加競賽性活動可否核支膳雜費、交通費及住宿費?84721(84)處忠六7161若予公假登記不得報支膳雜費,但得報支交通住宿費,仍適用否?又國小教師辦公時間經縣府函轉學校請准予公差假3天擔任某球類委員會辦理之工作人員可否由學校支付3天代課鐘點費?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報支旅費,主要以因公奉派出差之人員為主,故教師辦公時間由學校派遣,以公假代表學校參加競賽性活動,因非屬出差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惟如確實有交通、住宿等事實時,應請各學校本撙節原則,自行在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另學校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至教師代表學校參加競賽性活動,其所需代課鐘點費是否由學校支給乙節,各縣(市)政府依假別各有不同規範,自應依其相關規定衡酌辦理。 

 

 

◎第5

Q:請問居住於台北縣市以外地區之員工自行開車上下班者,其交通費應比照火車或民營汔車之票價核給?交通費核發規定遠程以火車通用定期票為核發基準,請問所謂遠程有無最遠距離之限制?若為火車及汽車皆可到達之地區,其汽車票價低於火車通用定期票價,應以何者為核發基準?94年度起一級主管上下班交通費每月以5千元為核發上限,請問員工是否應比照以5千元為其上限?

 

A:目前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之核發,係比照台北市政府所定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辦理,依上開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員工搭乘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其交通費應以最低一級之票價覈實報支,並均應以合理、節省、段數最少之方式為之,故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自應參酌上開方式辦理。至核發金額上限部分,機關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各項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刊登9410月版(NO59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2

Q:奉派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由主辦單位發給出席費或講師費後,是否仍可支領出差旅費?

 

A:一、本機關人員奉派至其他機關參與座談會或講習會,邀請機關除依規定支給必要之酬勞,如講座鐘點費外,應可基於地利之便,就必要之交通、飲食及住宿加以安排。惟如未予安排,則本機關人員得在不重領之前提下,衡酌實際需要,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報支交通膳雜等費。

二、另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各機關學校支給出席費,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至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出席上開會議,依規定不得支領出席費。

 

刊登9411月版(NO599)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2

Q:請問若以公差參加教育機構或學校所舉辦兩三天之研討會、講習會、說明會,且舉辦單位未提供住宿須每日往返住家者,是否可報支往返交通費或僅能請領單程往返之交通費?

 

A: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核發員工交通費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員工經機關指派參加受訓或講習,如主辦單位無提供住宿,須自行搭乘交通工具前往者,其受訓或講習往返交通費高於上下班所需費用,得依規定覈實補發其差額。惟機關基於本身財力或其他因素考量,得在規定範圍內自行從嚴訂定內規核酌辦理。

 

◎第3

Q:請問因任務編組性質,以發布派令方式赴外島作業1年,派赴人員可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申領支援期間之膳雜費?支援人員可否支領地域加給?與前開支領膳雜費是否衝突?返台可否配合休假支應往返交通費?

 

A:一、任務編組派駐外島作業差旅費支給問題,以公差之派遣係赴外地處理公務,現發布派令至外島工作,其工作地點係在外島,非屬出差,已無支領差旅費之問題;如屬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6點規定,各機關應於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二、支援人員可否支領地域加給乙節,依「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備註說明2,地域加給支給對象以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員工;或依業務需要經設置固定派出辦公場所,並實際長期派駐在各地區辦公達1個月以上之編制內員工為限,故可參酌上開規定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洽詢主管機關人事行政局。

三、返台休假可否支領交通費乙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得報支旅費,調任視同出差,調任後因工作地點過遠返台休假所需交通費則無得報支之規定,故機關應於人力調派支援相關規定內,敘明調動工作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以釐清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刊登9412月版(NO600)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1

Q:請問鄉鎮公所的代表會可否編列「代表就職典禮選務經費與就職典禮費」及「代表就職典禮出席、交通費、膳食費」?

 

A:一、有關代表會新任代表就職日辦理正、副主席選舉與就職典禮,屬立法機關議事運作業務之一環,基於目前鄉(鎮、市)財政普遍困絀,自有財源嚴重不足,又考量代表會之規模,其成員少則5人,縣轄市部分至多亦僅31人,辦理正、副主席選舉所需經費有限,故上述經費請於各該立法機關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及「95年度縣(市)、鄉(鎮、市)預算共同性費用編列基準」規定費用項目核算經費合計總額百分之十額度內本撙節原則核實支應。

二、又地方民意代表參加宣誓就職可否發給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並由各該地方立法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一節,查內政部前曾以9189日台內中民字第0910007022號函釋略以:「地方立法機關每屆成立大會依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6項規定,辦理各該地方民意代表宣誓就職;及同法第45條規定,辦理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長、副議長或主席、副主席選舉。準此,地方立法機關每屆成立大會,地方民意代表自得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4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在案,本項請依上揭內政部函釋辦理。

 

◎第5

Q:請問出差任務完成後,適逢假日未直接返回單位,而係返回住家再回單位,其回程交通費如何報支?

 

A:關於出差後逢假日未直接返回單位,回程交通費報支問題,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規定;第5點規定,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按實報支;第13點規定,旅費應按出差必經之順路計算之。準此,員工出差係由機關派遣,交通費之報支應由機關所在地作為報支交通費起迄點,又住籍地與出差地點為順路,並可節省公帑時,出差人選擇由住籍地往返時,則交通費依實際發生之費用報支,另搭乘飛機應檢據核實列支,出差後例假日或休假,前往第三地搭乘飛機,係屬私人行程,與報支交通費無關。本案所列舉各種情形,請依上開原則核實辦理。

 

刊登958月版(NO60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6

Q:請問奉派參加公祭,機關若核予公差,可否報支差旅費問題?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點規定,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出差報支旅費,依本要點辦理,另依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表」所定,旅費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工作計畫所需之差旅費用,依實際需要並按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標準計列;故參加公祭非處理公務,亦非屬機關業務範圍內之活動項目,自不宜報支差旅費。

 

刊登957月版(NO60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3

Q:請問原服務位於臺北市機關之人員,支援位於高雄地區之機關,於參加原機關在臺北市舉辦之健康檢查,可否報支出差旅費?

 

A:為推動公務人員自主性健康管理,依行政院89119日台89院人政給字第211130號函規定,公務人員參加健康檢查機關補助以3,500元為限,並得以公假登記,故參加健康檢查非屬出差性質,自不得報支差旅費。

 

  

刊登958月版(NO608)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2

Q:有關非主管人員兼任他機關主管職務,得支領主管人員職務加給,是否可因路途遙遠(距離25公里),由本機關出差前往兼任,並支領差旅費?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3點規定,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公務性質及事實需要,事先由機關詳加審核決定,即出差旅費係支應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實際發生之費用,並非津貼待遇性質;至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係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規定,兼任主管職務所給與之加給,屬待遇之一種,兩者性質不同,故兼任他機關主管職務,經機關以公差派遣前往者,應在不重複支領之原則下,依規定核實報支差旅費。

 

◎第3

Q:請教家住臺中,辦公地點在臺北,若因公務至臺中出差時,可否請領出差住宿費?

 

A:「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故國內出差,如有住宿於出差地點之自宅,依上開規定得報支住宿費標準數額之二分之一。但各機關依上開要點第十五點另訂報支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4

Q: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4.12.19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函釋示:「茲因機關補助辦理自強活動,無論是否委託旅行社代辦或自行辦理,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且參加人員均係以公假方式出席,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故知「自強活動」之隨團人員不宜報支差旅費;惟「研習活動」、「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可否比照本釋示之規定辦理?若未以公假方式出席,主計人員應如何核算?

 

A:查本處941219日處忠五字第0940009220b號函規定,機關辦理自強活動,其隨團人員宜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且參加人員均以公假方式出席,自無差旅費報支問題。本案研習活動、觀摩活動等之隨團人員原則上亦宜比照上開函示精神就參加人員先行調派運用,至隨團人員假別如何認定與得否支領相關費用,則宜尊重人事單位權責,並視其差假別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5

Q:請問本機關員工因公出差,如主辦單位僅供應午餐一餐但未提供住宿,惟經發現住宿之旅館提供早、晚餐時(不管有無在該旅館用早、晚餐,住宿費用均相同),請問得否報支膳、雜費?

 

A: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膳雜費之列報,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至出差住宿旅館所提供之早、晚餐,雖非屬出差單位所提供之膳食,惟已包含於住宿費中,由出差單位支付,自應本不重複原則,由出差人員本誠信原則報支。

 

刊登953月版(NO603)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3

Q:請問公務車輛駕駛〈技工〉如因載送職員遠途出差,為配合行程需要,需於正常上班以外時間提前出發或返回機關,且於當天往返者,可否依實際行程時間除報支相關差旅費外,另依勞基法規定按超出上班時間部分報支加班費?

 

A: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71116日七十七局肆字第41574號函釋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奉派出差,已支領出差旅費,在未返回辦公處所銷假前,不得因執行同一公務另支加班費,惟已完成任務趕返辦公處所,另以業務需要加班者,則可按規定支給加班費。故所詢請依上開規定意旨辦理,如仍有疑義,請洽詢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刊登952月版(NO60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2

Q:請問機關因自行辦理各種訓練或講習,請總務單位派遣公務車支援載送講師、工作人員、學員及講習資料等,如公務車司機係以公差指派,而該活動亦供膳兩餐以上,則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該司機是否不得報支膳費,但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雜費?又派遣駕駛短程載送同仁,得否報支差旅費?

 

A:一、關於機關辦理各種訓練講習,該活動已供膳兩餐以上,以公差指派之支援司機可否報支雜費問題,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2點規定,如由出差單位供膳二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但雜費得按每日膳雜費數額二分之一報支;又差旅費係支應公務人員因公奉派出差實際所發生之必要費用,並非個人法定俸給,機關如已提供必要之交通、膳宿及相關費用,則不再重複支給,故是否支給雜費仍應視是項任務之實際情形衡酌。

二、關於駕駛短程載送同仁,可否報支差旅費問題,依銓敘部8692486台法二字第1524247號函示,因處理公務須離開服務機關惟時間不長且無連續性者,其差勤管理多用「公出」登記。以「公出」既非屬「出差」,自不得報支出差旅費。

 

 

◎第4

Q:請問「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10點:「出差如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所規範搭乘飛機者,須另檢附登機證存根,是僅指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者才需檢附登機證,亦或泛指所有搭飛機出差者皆需檢附登機證?

 

A: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搭乘飛機者應檢據(即機票票根)核實列支,至須檢附登機證者,係指由旅行業代辦含住宿及交通費之套裝行程,以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報支者。

 

 

刊登951月版(NO601)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第1

Q:請問若主辦單位對於長期受訓期間的週休二日,只提供住宿並未供用膳,該二日可以報支膳雜費及返鄉交通費嗎?

 

A:關於受訓期間的假日交通及膳費報支問題,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每日已提供用膳二餐以上及住宿者,僅補助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前述必要之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準此,受訓期間假日,訓練機構未供膳,且確有在受訓地用膳者,可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已無再支領返鄉交通費之必要。

 

◎第2

Q:退休人員於退休前遞出之休假補助費或差旅費如有筆誤,如因退休人員聯絡不易,及避免退休人員居住遠地舟車勞頓,會計人員得否依據相關附件(如出差請示單或休假卡或請假單)在不影響退休人員權益之情況下,逕行更改筆誤部分?

 

A:查會計法第102條第1項第10款及第7款規定,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與法令不符者,或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章證明者,應拒絕簽署。故會計人員審核發現原始憑證內容記載錯誤,應請各該事項負責人員更正並簽章證明。本案出差當事人因已退休且居處偏遠,未克辦理憑證更正事宜,事屬特殊,可由其主管人員於改正處簽章證明。

 

◎第3

Q:請問服務地點在台中之公務員,奉派至新竹出差,而住宿於台北,可否檢附台北飯店收據,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標準,報支住宿費?

 

A:關於出差人員於非公差目的地住宿,可否報支住宿費乙節,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9點規定:「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核實列報住宿費,未能檢據者,按規定數額之二分之一列支;。」,故所詢住宿費依上開要點規定應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方可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