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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凡運用本校各項資源,含人力、財產、場地、校名等,所產生或接受之收入,均應繳入學校校務基金,依行政程序辦理支用,請遵照 辦理。

主旨:凡運用本校各項資源,含人力、財產、場地、校名等,所產生或接受之收入,均應繳入學校校務基金,依行政程序辦理支用,請遵照 辦理。
說明:
一、相關規定:
(一)「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置校務基金之學校,其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辦理。
(二)行政院主計處91年12月30日處會字第091008743號函「帳外帳」定義:指各機關經管款項未由會計單位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編製會計報告表達,且由機關內個人握存或存放於非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者。另該處92年8月及97年7月二次函請各機關對經管之款項,無論其來源係公款或私人款項,均應切實依會計法、公庫法等規定存管,並於相關會計帳表妥適表達,不得再有未經核准或以其他名義自行開立帳戶存管,而衍生帳外帳之情事,並請加強內部控管機制與落實查核,以防杜再發生帳外帳之情形。
二、各單位、系、所,如有旨揭收入未繳入學校校務基金者,請儘速依規定繳送出納組,避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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