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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Q&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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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基金?(預算法第4條) A: 1.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2.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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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基金種類有幾種?: A: 1. 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2. 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3. 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4. 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5. 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6.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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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預算種類為何?(預算法第16條) A: (一) 總預算 (二)單位預算(預算法第18條) 1.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預算。 2.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四)附屬單位預算: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預算法第19條) (五)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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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特種基金與預算關係為何? A:特種基金除符合預算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者(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外,均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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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國立大專院校設立特種基金種類及預算型態為何? A: 1.依「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所訂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其性質為「作業基金」。 2.本校係屬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特種基金(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3.本校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開始實施校務基金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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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單位分配預算不足支應如何解決? A: 1.尋求外援(可向其他單位洽借支援、申請其他機關單位補助 2.依本校年度預算分配注意事項於每年9月底會計室彙整各單位資本門預算未執行數,簽請校長重新分配.各單位可於此時提出計畫爭取預算. 3.已依前述方法辦理仍無法支應者,請各單位提案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爭取以校務基金自籌款或以前年度賸餘款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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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各單位分配 之資本門預算可以不依分配項目採購嗎? A:不可以。應於各單位分配預算會議(含行政及教學單位)獲分配之固定資產項目進行採購,賸餘款亦不得自行勻作其他資產經費採購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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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年度總預算經立法機關審議刪除或刪減項目,可否於同一年度辦理追加預算案? A:查預算法第79條規定:「各機關因左列情形之一,得請求提出追加歲出預算:一、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二、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三、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四、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又預算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綜上,預算法並未限制經立法機關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於同年度內提出追加預算,故各級政府於年度中如有符合預算法第79條規定要件之情事,自得提出追加預算,送請立法機關審議。95年7月版(NO607)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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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特種基金中有那些機關是編列單位預算?那些機關是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例如:臺灣銀行是屬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 A:依預算法第18條規定,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或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稱為單位預算。同法第19條規定,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稱為附屬單位預算;現行中央政府特種基金預算編列型態,除信託基金(信託基金政府僅係以受託身分代為管理,非屬政府預算範圍)外,餘均編列附屬單位預算。臺灣銀行因屬預算法第4條所定特種基金之營業基金,依預算法第86條規定,其盈餘應解庫額及虧損由庫撥補額與資本由庫增撥或收回額等,應編入總預算,故按附屬單位預算之型態編列預算。 刊登95年2月版(NO602)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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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非營業基金於年度終了日(12月31日)裁撤,次年度是否需編製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A:查「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9條規定,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又該準則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復查縣(市)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9點第3款規定,基金或所屬部門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營運,其不隨同移轉部分或未了事項等,得由主管機關(局、室)指定單位承接。爰此,本案已於年度終了日裁撤之縣市政府特種基金,其未了之債權債務,應一併由指定承接單位繼續處理,次年度無需再編列該基金之預、決算及會計月報。 95年5月版(NO605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