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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本室依據會計法、預算法等相關會計法令辦理全校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業務, 75 年創校時係實施公務預算制度,自 87 會計年度起依據行政院 86 年 1 月 29 日台( 86 )孝授三字第 00922 號函核定開始實施校務基金制度 , 為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之特種基金(作業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另 90 年 12 月 21 日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2760 號令修正國立大學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校務基金有關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捐贈收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推廣教育收入、建教合作收入及第七條之一投資取得之有關收益不在此限,惟應由各校自行訂定收支管理辦法,並受教育部之監督」之規定,依教育部規定於 93 會計年度起會計作業均分編 A 版及 B 版 ( 適用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 10 條規定項目 ) 兩版。 另因應90年12月21日修正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以下簡稱設置條例)第10條但書規定,有關推廣教育等5項自籌收入不受預算法、會計法等限制,爰經教育部報奉行政院核定自93年度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年度預算書區分為「適用預算法編送版(A版,不含5項自籌收入)」、「不適用預算法編送版(B版,即5項自籌收入)」及「全部版(C版)」等3版。惟實際執行結果,卻使預算、決算編製更形複雜,經教育部詳加檢討,並報奉行政院98年7月6日院授主孝三字第0980004182號函同意,本校自99年度起予以合併為一個版本,以完整表達學校預(決)算及財務狀況之全貌,並適度簡化預(決)算編製作業之負荷。另因應設置條例於 104 年 2 月 4 日 修正通過,明定校務基金來源分為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自籌收入 二類,爰經教育部函報行政院主計總處 104 年 5 月 12 日主基作字第 1040200370 號函同意將各預算書表有關「政府補助及學雜費等收入」 與「5 項自籌收入」,修正為「政府補助收入」及「自籌收入」表達,以 符設置條例修正意旨。